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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院錦文字第 0930101258 號
要旨
第一則公證書作成處所及職稱均僭用法院公證處名義,與實情不符,應儘速依公證法規定更正第二則認證戶政事務所發出之「死亡證明書謄本」,非認證死亡證明書 (私文書) ,公證人於認證書上應記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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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作成處所及職稱均僭用法院公證處名義,與實情不符,應儘速依公證法規定更正,並將更正後公證書影印送院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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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認證戶政事務所發出之「死亡證明書謄本」,非認證死亡證明書 (私文書) ,公證人於認證書上應記載明確,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