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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院錦文公字第 09301012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認證既在認證請求人之簽名,請求人不能簽名,則應以公證等方式為之,不應由公證人代請求人簽名並認證

全文內容

公證人分別載明贈與人手抖不能順利簽名或保證人不識字不能簽名等情,由公證人代簽名,惟認證既在認證請求人之簽名,請求人不能簽名,則應以公證等方式為之,不應由公證人代請求人簽名並認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北院錦文公字第 09301012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發布,要旨:認證既在認證請求人之簽名,請求人不能簽名,則應以公證等方式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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