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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院錦文公字第 09301012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台胞證」正影本相符之認證,公證人似不宜直接辦理。如當事人確有需要,建議以認證「聲明書」之方式辦理

全文內容

按「台胞證」正影本相符之認證,原件係大陸地區所出具,是否真正無從查考,參酌公證法第 101 條第 3 項立法意旨,公證人似不宜直接辦理。如當事人確有需要,建議以認證「聲明書」之方式辦理,並加註相關說明較為妥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北院錦文公字第 09301012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發布,要旨:「台胞證」正影本相符之認證,公證人似不宜直接辦理。如當事人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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