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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院錦文公字第 0930101281 號
要旨
第一則西文翻譯本認證,該原始文件並無有權人簽署,文件要件並未具備,不應認證其翻譯本第二則衛生署書函之譯本認證時,不應在附綴之原文文書加蓋請求人之印章第三則僅認證出生證明翻譯本,非屬翻譯內容之戶籍謄本不應一併連綴第四則認證文書之譯本,原始文書應附綴於後第五則認證數份不同時間出具之公文書,客體不同,應分別辦理。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西文翻譯本認證,該原始文件並無有權人簽署,文件要件並未具備,不應認證其翻譯本。
第二則
全文內容
衛生署書函之譯本認證時,不應在附綴之原文文書加蓋請求人之印章。
第三則
全文內容
僅認證出生證明翻譯本,非屬翻譯內容之戶籍謄本不應一併連綴。
第四則
全文內容
認證文書之譯本,原始文書應附綴於後,而非置於翻譯本之前。
第五則
全文內容
認證數份不同時間出具之公文書,客體不同,應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