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院錦文公字第 0930101286 號
要旨
公證書引用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全文內容
公證書引用之附件依公證法規定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公證法第 86 條) ,該附件上所有簽署者自應列為請求人或見證人,而一併到場;否則自應刪除。並依公證法第 85 條第 2 項準用第 83 條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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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引用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公證書引用之附件依公證法規定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公證法第 86 條) ,該附件上所有簽署者自應列為請求人或見證人,而一併到場;否則自應刪除。並依公證法第 85 條第 2 項準用第 83 條為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