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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一)字第 09700020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為執行「加強維護司法人員安全方案」,加強院所管理管制事項,修訂「臺灣高等法院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

主旨

檢送本院新修訂之「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及修訂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次修訂重點在於本院奉司法院指示,裝設本院刑事庭大廈通往司法大廈 1-3 樓通道讀卡感應門後,因應司法大廈合署辦公各機關同仁、本院聘任調解委員及參加本院社團之他機關人員(含退休人員及志工),感應卡核發及管理事宜。

二、修訂後之管理要點,簽奉 核可後業公告於本院網站,供同仁參閱。正 本:文書科

副本

司法院參事室、司法院資訊管理處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感應式磁卡管理要點87 年 7 月 22 日核定實施88 年 10 月 21 日修正89 年 11 月 6 日修正95 年 5 月 2 日修正97 年 3 月 21 日修正

一、為執行「加強維護司法人員安全方案」,加強維護本院法官安全事宜,於民、刑事庭大廈法官研究室、法官蒞庭專用走道、樓梯等處設置磁卡式感應門或感應設備,管制外人出入,為便於管理管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磁卡使用人員:

(一)院長。

(二)書記官長、各民、刑事庭庭長、法官及公設辯護人。

(三)各科室主管。

(四)第㈠款至第㈢款外本院員工。

(五)替代役男。

(六)其他非本院員工之奉核定人員。

三、前點之第四款至第六款人員使用之感應卡,除奉核定者外不得進入法官研究室。

四、為確保本院危安事件發生之緊急處理,本院法警室同仁開放全區通行權限。

五、本院新進同仁到職時填寫「臺灣高等法院門禁權限異動申請單」(附表 1)會本院人事室並陳核後開放門禁權限,離職(含調辦事)人員部分,本室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職員離職報告單」刪除該門禁權限。六、本院替代役男到職時填寫「臺灣高等法院門禁權限異動申請單」(附表 1)陳核後發給感應卡,離職時政風室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替代役役男離職報告單」回收感應卡。

七、有關前點第六款其他非本院員工之奉核定人員:

(一)司法大廈合署辦公之他機關人員,由各該機關專責管理感應卡人員出具名冊,送交本院政風室陳核。

(二)本院聘任調解委員感應卡之核發,由民事紀錄科專責人員填具「臺灣高等法院門禁權限異動申請單」(附表 3)統一申請,並於聘任期滿時收回交還政風室。

(三)參加本院社團之他機關人員(含退休人員及志工)感應卡之核發,由各該社團專責管理人員填具「臺灣高等法院門禁權限異動申請單」(附表 4)統一申請,並於社員退社時收回交還政風室。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外其他人員感應卡之核發,應填寫「臺灣高等法院門禁權限異動申請單」(附表 2),會知法警室(駐院廠商加會總務科),離職或合約期滿時繳回政風室。

八、感應卡如發生遺失、毀損、無法感應等情事,應向人事室及政風室分別辦理感應卡補發與門禁權限重新設定之相關手續。

九、持有感應卡之人員,應妥慎保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亦不得於工作交接時私自接予接交人,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持有人及借用人(接交人)均依規定簽報議處。

十、本院員工感應卡門禁權限管制業務及本要點第二點第五、六款人員感應卡核發及回收註銷等事宜,由政風室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一)字第 09700020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發布,要旨:為執行「加強維護司法人員安全方案」,加強院所管理管制事項,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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