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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二字第 0950004246 號
要旨
有關「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修正為「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以為使資深優良律師進入法院體系,暢通轉任管道
主旨
檢送修正「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新聞稿乙紙,請 惠予刊登。
正 本 法務通訊雜誌社、全國律師雜誌社、律師雜誌、萬國法律、植根雜誌、月旦法學
副本
本院人事處(第二科)
附件
新聞稿司法院為爭取資深優良律師進入法院體系,以暢通律師轉任法官管道,回應民國 88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建議,並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大學法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職級之修正,爰將「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修正為「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現行律師轉任法官,由律師自行申請一途,增加「司法院公開甄試」及「司法院主動遴選」等2種方式。
二、為縮短自行申請轉任者之審查時程,將現行司法院於受理律師申請後,除執行律師職務未滿 1 年 6 個月者外,均送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律師全聯會)考核推薦後,再為品德調查之作業程序,修正為自行申請轉任者,於申請時應檢附律師全聯會最近3 個月出具之考核推薦證明。
三、為遴選已有適當職務歷練之律師轉任法官,增訂得列入自行申請者承辦訴訟案件一覽表之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由司法院公告之。同一訴訟案件有 2 以上之律師代理或辯護時,申請人須提出該案其他全部代理律師或辯護律師之書面證明,表明該案件確為申請人所承辦並由其撰寫書狀,始得計入;又該案其他律師既已表明該案係由申請人所承辦,其他律師於申請轉任法官時,即不得再以該證明書內所載之案件,列入其承辦案件一覽表。
四、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 6 年以上之律師欲轉任法官者,除得自行申請轉任外,亦得報名參加司法院辦理之公開甄試。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應考科目分為必考科目及選考科目,必考科目為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刑事書類製作等 4 科,選考科目由司法院依業務需要指定,並由申請甄試者選考之;選考科目於必要時,司法院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五、司法院為主動遴選曾執行律師職務 14 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貢獻之資深優良律師,設「延攬資深優良律師遴選小組」,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或議決各法院提出之資深優良律師人選。
六、經遴選通過轉任法官之律師,其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未滿 6 年者,應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訓練;滿 6 年以上者,由司法院自行訓練。
司法院表示,竭誠歡迎有志轉任法官之律師向該院洽詢相關事宜(電話:02-23618577 轉分機 322),或上該院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律師轉任業務」瀏覽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