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送修正之「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及「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以供各機關試用成績及格人員於適用期滿時填寫之,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主旨
檢送修正之「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及「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各 1 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本院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97 年 3 月 7 日部法二字第 0972894864 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及附件影本 1 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地院(35)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本院人事處第一科、本院人事處第二科、本院人事處第三科、本院人事處第四科(均含附件)
附件
銓敘部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7 日部法二字第 0972894864 號
主旨
檢送修正之「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及「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各 1 份,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依本(97)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 20 條規定,各機關除試用成績不及格者始須提考績委員會審查外,其餘試用成績及格人員,均已毋須提考績委員會審查。又現行有關試用人員試用期滿時,機關應填寫「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及「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之規定,業移列於同年 2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範,爰予配合修正上開書表之填寫說明。
正本
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試院第二組、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