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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四字第 0940000338 號
要旨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限制欄規定
主旨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限制欄規定如說明二,並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30040014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附件
行政院 函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30040014 號主 旨: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限制欄規定如說明二,並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院人事行政局案陳臺南市政府民國 93 年 12 月 6 日南市人給字第 09304526660 號函辦理。
二、茲考量「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 42 日,係將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視為「1 個生產」過程,比照懷孕分娩者給假,爰將「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限制欄說明三規定:「未滿 6 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修正為:「未滿 5 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