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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四字第 09600130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配合衛生署公告原指定傳染病「新型流行性感冒」名稱修正為「H5N1 流感」,修正「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因應 H5N1 流感發生採行措施建議表」

主旨

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原指定傳染病「新型流行性感冒」名稱修正為「H5N1 流感」,行政院業將「政府機關暨公務人員因應新型流行性感冒發生採行措施建議表」修正為「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因應 H5N1 流感發生採行措施建議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民國 96 年 6 月 22 日部法二字第 0962818143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資訊置放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首頁(http://www.cpa.gov.tw)最新消息區,請逕行上網查閱下載。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湖澎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院長室、本院秘書長室、本院副秘書長室、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參事室、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政風處、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人事處、本院秘書處、本院公共關係室(均含附件)

附件

銓敘部 書函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2 日部法二字第 0962818143 號

主旨

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原指定傳染病「新型流行性感冒」名稱修正為「H5N1 流感」,行政院業將「政府機關暨公務人員因應新型流行性感冒發生採行措施建議表」修正為「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因應 H5N1 流感發生採行措施建議表」,同時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首頁(http://www.cpa.gov.tw) 最新消息區一案,請 查照轉知並上網查閱下載。

說明

依行政院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60015112 號函辦理。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等行政院以外 17 個主管機關

副本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含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人四字第 09600130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發布,要旨:配合衛生署公告原指定傳染病「新型流行性感冒」名稱修正為「H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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