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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處一字第 0930023490 號
要旨
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含「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主旨
檢送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含「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函暨附件影本各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本院秘書處案陳行政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院臺秘字第0930089122號函副本辦理。
附 表: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阿拉伯數字│ 用語類別 │ 用 法 舉 例 ││/中文數字│ │ │├─────┼────────┼───────────────┤│ │代號 (碼) 、國民│ISBN 988-133-005-1、M234567890││ │身分證統一編號、│、附表 (件) 1、院臺秘字第 093││ │編號、發文字號 │0086517 號、臺 79 內字第 09551││ │ │2 號 ││ ├────────┼───────────────┤│ │ │第4屆第6次會期、第1階段、第││ │序數 │1優先、第2次、第3名、第4季││ │ │、第5會議室、第6次會議紀錄、││ │ │第7組 ││ ├────────┼───────────────┤│ │ │民國 93 年 7 月 8 日、93 年││ │ │度、21 世紀、公元 2000 年、 7││ │ │時 50 分、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阿拉伯數字│日期、時間 │重點計畫、520 就職典禮、72 水││ │ │災、921 大地震、911 恐怖事件、││ │ │228 事件、38 婦女節、延後 3 ││ │ │週辦理 ││ ├────────┼───────────────┤│ │電話、傳真 │ (02) 3356-6500 ││ ├────────┼───────────────┤│ │郵遞區號、門牌號│100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 │碼 │號3樓 304 室 ││ ├────────┼───────────────┤│ │ │150 公分、35 公斤、30 度、2 ││ │計量單位 │萬元、5 角、35 立方公尺、7.36││ │ │公頃、土地 1.5 筆 ││ ├────────┼───────────────┤│ │統計數據 (如百分│80%、3.59%、6 億 3,944 萬 2││ │比、金額、人數、│,789 元、639,442,789 人、1:3 ││ │比數等) │ │├─────┼────────┼───────────────┤│中文數字 │ │一律、一致性、再一次、一再強調││ │ │、一流大學、前一年、一分子、三││ │ │大面向、四大施政主軸、一次補助││ │ │、一個多元族群的社會、每一位同││ │描述性用語 │仁、一支部隊、一套規範、不二法││ │ │門、三生有幸、新十大建設、國土││ │ │三法、組織四法、零歲教育、核四││ │ │廠、第一線上、第二專長、第三部││ │ │門、公正第三人、第一夫人、三級││ │ │制政府、國小三年級 ││ ├────────┼───────────────┤│ │專有名詞 (如地名│九九峰、三國演義、李四、五南書││ │、書名、人名、店│局、恩史瓦第三世 ││ │名、頭銜等) │ │└─────┴────────┴───────────────┘
附件
行政院 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院臺秘字第0930089122號主 旨:檢送「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含「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一份,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本原則自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式」第一階段優先推動之無須修法立即採行措施 (如各類申請書表、圖表、機關內部表單及相關文件等) 為適用範圍。至所有公文書 (如令、函原) ,配合「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面適用。
附件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一、為使各機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有一致之規範可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 (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 (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 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三、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 (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等) 、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四、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附 表:┌─────┬────────┬───────────────┐│阿拉伯數字│ 用語類別 │ 用 法 舉 例 ││/中文數字│ │ │├─────┼────────┼───────────────┤│中文數字 │慣用語 (如星期、│星期一、週一、正月初五、十分之││ │比例、概數、約數│一、三讀、三軍部隊、約三、四天││ │) │、二三百架次、幾十萬分之一、七││ │ │千餘人、二百多人 │├─────┼────────┼───────────────┤│ │法規條項款目、編│事務管理規則共分 15 編、415 條││ │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條文 ││ │據 │ ││ ├────────┼───────────────┤│ │ │依兒童福利法第 44 條規定:「違││阿拉伯數字│ │反第2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 │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法規內容之引敘或├───────────────┤│ │摘述 │兒童出生後 10 日內,接生人如未││ │ │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 │ │主管機關備查,依兒童福利法第 4││ │ │4 條規定,可處1千元以上、3萬││ │ │元以下罰鍰。 │├─────┼────────┼───────────────┤│中文數字 │法規制訂、修正及│1.行政院令:修正「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案之法制作業│ 」第一百十一條條文。 ││ │公文書 (如令、函│2.行政院函:修正「事務管理手冊││ │、法規草案總說明│ 」財產管理第五十點、第五十一││ │、條文對照表等) │ 點、第五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 │ │ 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生效...││ │ │ 。 ││ │ │3.「○○法」草案總說明:.,,││ │ │ 爰擬具「○○法」草案,計五十││ │ │ 一條。 ││ │ │4.關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 │ │ 案條文對照表之「說明」欄-修││ │ │ 正條文第十六條之說明:一、關││ │ │ 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計算關稅完││ │ │ 稅價格附加比例已減低為百分之││ │ │ 五,本條第一項爰予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