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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處四字第 09300278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修正「我國SARS各級疫情期間室內大型集會因應措施」

主旨

檢送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正「我國SARS各級疫情期間室內大型集會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國民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部法二字第093243201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文及附件影本各一份。

二、本件業務承辦人:楊復夏 電話: (○二) 二三六一八五七七分機三八九附件 一:銓敘部 書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部法二字第0932432015號主 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正「我國SARS各級疫情期間室內大型集會因應措施」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局考字第○九三○○三四五六三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文及附件影本一份。

附件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書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局考字第0930034563號主 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以,修正「我國SARS各級疫情期間室內大型集會因應措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署授疾字第○九三○○○一○七一號公告辦理,並檢附原公告暨附件影本各一份。

附件 三: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署授疾字第0930001071號主 旨:公告修正「我國SARS各級疫情期間室內大型集會因應措施」。

依 據:一、依據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防治第二次專案會報決議。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廢止本署九十三年六月十日署授疾字第0930000474號公告。

二、檢附「我國SARS各級疫情期間室內大型集會因應措施摘要表」 (如附件一) 。

三、違反前項公告之因應措施者,得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基未改善者,連續處罰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處四字第 09300278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1 日發布,要旨:修正「我國SARS各級疫情期間室內大型集會因應措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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