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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63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之試行法院,經司法院函示,指定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等 11 所法院辦理

主旨

本院已指定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共十一所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之試行法院,請轉知所屬公會律師多加利用此項制度,請查照。

說明

一、新修正「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業於本 (九十三) 年五月二十五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六月九日公布,依該條例第九條規定,本院已指定旨揭十一所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之試行法院。

二、本次「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當事人對於上訴第二審法院之事件,亦得合意選定第二審法院法官審判之 (第三條) ,擴大本條例之適用範圍。

(二) 修正適用本條例之事件,其上訴或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即適用本條例之事件亦得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第八條) ,以提昇當事人及律師合意選定法官之意願。

(三) 配合第三條之增訂,擴大本院指定試行法院之範圍包括高等法院 (第九條) 。

(四) 延長本條例之施行期間至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止 (第十條)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63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發布,要旨:有關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之試行法院,經司法院函示,指定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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