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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59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釋示「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中所指「屆滿一年」之始日,得否追溯自視為不遲延原因發生期日起算

主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9 點第 6 款第 1 目規定,其中所指「屆滿一年」之始日,得否追溯自視為不遲延原因發生期日起算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 3 月 16 日院信文速字第 0960001575 號函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 3 月 13 日雄院隆文字第 0960000591 號函。

二、因旨揭規定係考量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等停止審判事由,於經過一段時間後,其視為不遲延原因仍未消滅,始得辦理報結並另分「他調」案件列管,既係例外得先行報結之程序,為期周延,上開「屆滿一年」之始日,仍以簽奉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屆滿 1 年後始得報結為宜。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59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6 日發布,要旨:釋示「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中所指「屆滿一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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