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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臺廳(二)字第 01686 號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透過轉投資之另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公司股份亦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三項規定
主旨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透過轉投資之另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公司股份,是否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並依第三項規定處罰疑義乙案,本院意見如說明二,請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七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經(七八)商二0六二三五號函。
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其立法之目的在於確保資本不變原則,以維護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權益。股份有限公司違背前述規定以自己之名義收回股份,即為法所禁止。其轉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而具有實質控制關係者,在法律上雖屬不同主體之二法人,惟投資公司透過轉投資公司買回投資公司之股份,實際上造成原投資公司實質之減資,而有收回股份之效果,不啻以間接方式規避前述規定,似應為公司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