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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二字第 0940022744 號
要旨
修正「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計畫」第五點之附件
主旨
「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計畫」附表,經本院民國 94 年10 月 19 日院台人二字第 0940022743 號令發布,請 查照。
說明
一、現行「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計畫」第五項之附表-「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成績考核表」之考核項分為書類成績及綜合考評二大項;惟為充分考核律師轉任法官人員職前訓練之各項表現,爰將「書類成績」修正為「考評成績」,並增加品德操守及學習態度等二考核細項,本表附註說明並配合作文字修正,以期考核項目更為周延。
二、另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及本計畫第五項規定:「擔任指導之法官,……於訓練期滿時,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表式如附件),由負責訓練之法院函報司法院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成績及格者,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予以派職」,故為使本表之意涵更為明確,爰參考公務人員「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樣式,修改格式。
三、檢送修正後之「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計畫」第五項附表 1 份。
附件
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計畫
五、擔任指導之法官,對於受訓人員有指揮監督之權責,應隨時考核受訓人員之專業素養、辦案能力、敬業精神、勤惰及生活情形,於訓練期滿時,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 (表式如附件) ,由負責訓練之法院函報司法院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成績及格者,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予以派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