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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二字第 09500051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公告「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得列入承辦案件之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一覽表」

全文內容

公告「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得列入承辦案件之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一覽表」附「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得列入承辦案件之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一覽表」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0 年 7 月 4 日院台人四字第 1000016355 號令,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人二字第 09500051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2 日發布,要旨:公告「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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