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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二字第 095000680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訂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主旨

訂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檢送「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1 份。

附件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名額如下:

(一) 高等法院代表一人。

(二) 地方法院代表一人。

三、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之選舉,以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為選舉人,人事審議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代表為被選舉人,由人事處製作空白選票,於每屆人事審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該屆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四、依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依推選行之者,由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之,並記明於紀錄。

五、票選或推選結果,應當場宣告。

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委員代表任期,與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相同。

委員代表出缺、審級調動或出國進修達六個月以上,原以票選行之者,應按得票數高低順序,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原以推選行之者,應由人事審議委員會重行決議推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人二字第 095000680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要旨:訂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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