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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二字第 0970002697 號
要旨
為配合內政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法規之修訂,修正「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主旨
修正「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部分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為配合內政部民國 96 年增修訂之「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等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法規,修正本要點第 2 點、第9 點、第 20 點、第 32 點、第 33 點、第 35 點,檢送修正後條文及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秘書處(2 份、含秘三科刊登司法院公報用 l 份)、司法周刊社、本院資訊管理處(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人事處(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司法行政役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導等事項。
(三)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為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役男專業訓練管理。(四)本院暨所屬各級法院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導。
三、司法行政役之服勤單位為本院暨所屬各級法院。
貳、分配訓練
四、司法行政役役男之專業訓練期間為一至三週。
五、司法行政役役男之分發,以專長資格認定服司法行政役之役男,採同一專長資格者為同一組別;以學歷資格認定服司法行政役之役男,採同一等級學歷為同一組別。分發成績計算,以軍事訓練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專業訓練生活輔導成績佔百分之二十及專業訓練筆試成績佔百分之四十之總成績,依各級之總成績高低分別依序公開填選志願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且提出證明文件者,得優先選填志願:
(一)役男原服務於所屬法院者,得優先申請分回原法院服勤。
(二)役男志願至外島法院服勤者,得依其志願優先分發。
(三)其他符合「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規定者。
分發完畢後,應繕造役男名冊報內政部備查。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依其業務需要,得實施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
七、管理幹部之甄選,由服勤單位依專長、訓練或平時考核成績擇優甄選陳報本院,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八、專業訓練由本院統一排定,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排定。
各項訓練或講習得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參、服勤
九、司法行政役役男之服勤方式及工作內容如下:由服勤單位長官依替代役役男所具證照資格、公務員任用資格或學歷專業等分配擔任輔助勤務,詳如附表一。
十、司法行政役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指定處所備勤。
備勤期間外出,應經服勤單位主官(管)核准外出登記外,非經許可不得擅離指定處所。
十一、司法行政役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上班時間相同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每月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但服勤單位需要時,得延長服勤時間與停止放假。
十二、司法行政役役男准假權責,由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處。
肆、裝備
十三、司法行政役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務應穿著替代役制服。
服勤之裝備,按需要配備之。
十四、司法行政役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主管機關製發,役男服役期滿應將役籍名條及替代役徽章全數繳回服勤單位銷毀。
十五、司法行政役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盡保管之責任。
伍、膳宿
十六、司法行政役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其借用或租賃之房舍,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司法行政役役男應注意及保持住宿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房舍之整潔。
司法行政役役男服役期滿離院當日應交還所住宿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之房舍。
十七、司法行政役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服勤期間:役男之主副食費由主管機關逕匯入其郵政儲金帳戶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方式行之。
陸、管理
十八、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應於服役役男期滿前四個月,依替代役類別與役期分別造具服役期滿名冊,陳報本院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十九、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連同役籍管理名冊三份,一份自存,另二份分送內政部及本院。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司法行政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二十、司法行政役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及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一週內應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司法行政役役男身分證校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二十一、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司法行政役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
二十二、管理幹部對該服勤單位役男管理及照顧等責任,遇役男有違紀或發生重大故,應即通報主管長官。
二十三、司法行政役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二十四、司法行政役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官(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五、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六、為激勵役男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務督導。
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院相關規定。二十七、司法行政役役男應聽從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之勤務命令;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院。
二十八、司法行政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院。
二十九、司法行政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及重大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妥為處理,並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本院報告;本院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三十、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造具主管機關所定表報,陳報本院,彙送內政部。
柒、獎懲
三十一、服勤單位辦理同仁獎懲時,應連同相關之役男獎懲併案辦理。
三十二、司法行政役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申誡及記過,由訓練單位核定。
(二)獎狀:由訓練單位提出,本院核定。
(三)罰薪: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三、司法行政役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申誡及記過,由服勤單位核定。
(二)獎狀:由服勤單位提出,本院核定。
(三)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四、司法行政役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院有關規定。
三十五、服勤單位對司法行政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或核定各項懲罰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十六、司法行政役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原懲處單位應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捌、遷調
三十七、司法行政役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個人特殊因素得申請調整服務單位。
(二)服勤單位因特殊需要,得由本院依公平公開原則辦理遷調。
(三)本院得因勤務及業務需要,予以主動調整。
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本院核准。但於服役期滿前三個月內,不得辦理。
玖、附則
三十八、各訓練或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陳情)專用電話或信箱,對司法行政役役男申訴、陳情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申訴(陳情)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三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服勤法院得另行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