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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0930020591 號
要旨
修正「司法院所屬各機關首長暨職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九點
主旨
修正「司法院所屬各機關首長暨職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九點,請查照。
附件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首長暨職員請假注意事項七十八年七月一日 (78) 院台人字第○五二二九號函修正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87) 院台人二字第一○七九○號函修正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89) 院台人二字第一九五七四號令修正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九十) 院台人三字第一○二九四號令修正九十三年八月十日院台人三字第○九三○○二○五八九號令修正一、本院所屬各機關首長暨職員請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院所屬各機關首長參加由本院或臺灣高等法院舉辦之各項集會或請假在四日以內者,其請假及依規定自行指定之職務代理人,均得免報核。
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院長 (委員長、所長) 請假,超過四日者,應指定職務代理人,並報經本院核准。各該職務代理人於代理期間請假時,亦同。
四、高等法院所屬分院暨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請假與各該職務代理人,其請假超過四日,在七日以下者,由該高院院長核准並報本院備查,超過七日者,轉報本院核准。
五、前兩項機關首長請假後,如期銷假上班者,免予函報銷假。
六、其他職員請假及職務代理人,由各該機關首長核准;紀錄書記官之請假,應先徵得所配置法官之同意。
七、各機關首長因公務上緊急之需要,臨時離開任所在超過四日以上,不及以書面函報請假者,得先以電話報備,並隨即函報該上級機關。其因私事請假 (或休假) 離開任所,除因緊急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外,不得以電話請假。
八、高等法院所屬分院暨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請假前來台北者,應將在台北之臨時通訊處所及電話號碼通知該高等法院書記處,以利連繫。九、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因患重病而申請延長病假者,其核准權責如左:
(一) 本院處理本院職員、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簡任以上人員,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薦任以上人員。
(二)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各該院 (會) 薦任以下人員。
(三)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該院委任以下人員暨所屬各級法院委任人員。
(四)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高等行政法院處理各該機關委任人員。
(五) 臺灣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理各該法院僱用人員。
(六)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處理各該法院委任以下人員。
一○、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