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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參字第 09600042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針對法制作業敘明應採之正確作法

主旨

針對法制作業容易發生之若干錯誤,敘明應採之正確作法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法規由 2 個以上機關會銜研訂、發布者,由法規主管機關主稿辦理各項法制作業;發布時,該機關名稱及發布文號排列在前。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7 個名稱係列舉性質,命令名稱必須在其中選用。行政規則避免使用前述名稱。

三、法律、命令、行政規則之位階不同,法效亦有不同,同一事項之規範在法律與命令之間,或在命令與行政規則之間轉換者,例如原屬命令,嗣因故改為行政規則時,即使新舊條文內容相近甚或相同,原命令應予廢止,而行政規則則屬新訂定,二者均非屬法規之修正。

四、法制作業事項,本院未規定者,於不牴觸司法機關特性下,參照行政院就法制作業所為之規定辦理。

正本

本院各廳、處、室、本院所屬各機關(11)

副本

本院參事室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2 年 9 月 14 日院台參字第 1020022705 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參字第 09600042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5 日發布,要旨:針對法制作業敘明應採之正確作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