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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參字第 0960004292 號
要旨
針對法制作業敘明應採之正確作法
主旨
針對法制作業容易發生之若干錯誤,敘明應採之正確作法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法規由 2 個以上機關會銜研訂、發布者,由法規主管機關主稿辦理各項法制作業;發布時,該機關名稱及發布文號排列在前。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7 個名稱係列舉性質,命令名稱必須在其中選用。行政規則避免使用前述名稱。
三、法律、命令、行政規則之位階不同,法效亦有不同,同一事項之規範在法律與命令之間,或在命令與行政規則之間轉換者,例如原屬命令,嗣因故改為行政規則時,即使新舊條文內容相近甚或相同,原命令應予廢止,而行政規則則屬新訂定,二者均非屬法規之修正。
四、法制作業事項,本院未規定者,於不牴觸司法機關特性下,參照行政院就法制作業所為之規定辦理。
正本
本院各廳、處、室、本院所屬各機關(11)
副本
本院參事室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2 年 9 月 14 日院台參字第 1020022705 號函,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