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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09500194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修正對照表審核意見

主旨

有關貴院陳報「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修正對照表一事,請依審核意見修正,再行報院,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95 年 8 月 28 日院信文公字第 0950005200 號函。

二、旨揭要點修正對照表,審核意見如下:

(一)關於二十、(四)及(十二)建議增列有關「同行書」、「協尋書」、「撤銷協尋書」等之製作。

(二)三八、(二)建議修正為:政風工作年度計畫及年度計畫執行檢討之策劃、擬定;(五)應刪除「退休、撫恤、差假」等語。

(三)四八、(二)5.建議修正為:應由承辦人員會同總務人員到場監視,……。

(四)四九、(六)條文中 e 化或函報司法院,建議修正為:上網陳報或函報司法院。同點(九)部分,依修正對照表之說明,除修正部分文字及刪除部分文字外,其餘並未修正。則修正規定欄位漏列「主文之公告由研究考核科根據庭期表所列宣示判決案件,抽查有無延擱或遺漏,通知」等文字,請補正;(十)建議修正為:民刑事裁判原本及正本製作送達,按月檢查,陳報結果;原本遲延交付部分,每月 25 日前,應於司法院「法官交付原本遲延管考系統」中,完成上網陳報作業。另增列之(十三)條文中陳報檢查結果,建議修正為:將檢查結果陳報院長。

(五)六五、條文中「其審議程序另訂之」文字若有保留之必要,應訂立審議程序,俾程序更週延。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刑事廳、少年及家事廳、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政風處、秘書處、資訊管理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司一字第 09500194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發布,要旨:有關「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修正對照表審核意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