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5278 號
要旨
指定十一所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之試行法院
主旨
指定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十一所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之試行法院,請 查照。
說明
依九十三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