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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52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指定十一所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之試行法院

主旨

指定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十一所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之試行法院,請 查照。

說明

依九十三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52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6 月 13 日發布,要旨:指定十一所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之試行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