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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400194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停止適用

主旨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檔案管理局基於統一全國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基準之政策,於94 年 4 月 1 日訂定「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為避免法規重複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旨揭要點。爾後,各法院應依檔案管理局訂頒之前開基準編訂機關本身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請轉行查照)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本院各廳、處、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400194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停止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