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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12959 號
要旨
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9 點、第 23 點
主旨
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十九點、第二十三點,請查照。
說明
檢送旨揭要點修正第十九點、第二十三點條文及對照表各乙份。
附件
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十九點、第二十三點條文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6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12959 號函修正下達一九、自訴案件被告之反訴,不另立卷宗號數。
檢察官或自訴人追加起訴,均應另立卷宗號數。
二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民刑事案件及非訟事件之分案,應按案件種類以抽籤方式為之。但下列各類案件,得不經抽籤按收案順序分案:(一)民事及非訟事件中之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除權判決事件、宣告死亡事件、聲請或聲明事件、協助事件、法人監督及維護事件、登記事件、財產管理事件、出版事件、拍賣事件、公證事件、監護事件、繼承事件、公司事件、海商事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水利會費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商務仲裁事件、鄉鎮市調解書審核事件及其「更」字案件。
(二)刑事案件中之提審、冤獄賠償、聲請或聲明案件、聲請減刑、協助案件、鄉鎮市調解書審核案件字案件,及其「更」字案件。但「附民」字案件應分與受理刑事案件之法官辦理;追加起訴案件應分與原受理起訴案件之法官辦理。
(三)少年案件除少年訴訟案件、少年二審上訴案件以外之案件。但「少附民」字案件,應分與受理少年刑事案件之法官辦理;「少護」「虞護」「兒護」字案件,應分與原受理同案「少調」「虞調」「兒調」字案件之法官辦理;「觀責」字案件,應分與原受理同案「觀調」字案件之少年調查官辦理。
(四)感訓案件中之「感聲」字案件。
(五)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中之「秩易」、「秩易抗」字案件。
(六)經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或應由原承辦法官辦理之案件。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修正第十九點、第二十三點條文對照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