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指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9 條之試行法院
主旨
指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9 條之試行法院,請 查照。
說明
本院前已依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9 條之規定,指定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 11 所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之試行法院,為擴大上開制度之適用範圍,於 95 年 6 月 27 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14644 號令再指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試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