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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146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指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9 條之試行法院

主旨

指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9 條之試行法院,請 查照。

說明

本院前已依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9 條之規定,指定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 11 所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之試行法院,為擴大上開制度之適用範圍,於 95 年 6 月 27 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0950014644 號令再指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試行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146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6 日發布,要旨:指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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