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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三字第 09300294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修正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修正條文及附件

全文內容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修正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院台廳民三字第 0930029496 號函頒條正二一 民間公證人登錄、設立事務所聲請書、聘僱助理人聲請書、遷移事務所聲請書、聯合事務所設立聲請書、民間公證人簽名印鑑卡、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民間公證人名簿樣式如附件一至七。

二二 受理民間公證人登錄聲請,應審查下列事項;登錄完畢後,應於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正本註記登錄日期,加蓋長四公分、寬二公分,內文為「○○○○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登錄章」戳記,連同其他證明文件正本發還聲請人:

(一) 聲請登錄時間是否已逾越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上所載登錄最後期限。

(二) 聲請登錄或登錄完畢時是否已滿七十歲。

(三) 登錄聲請書、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身分證明、職前研習成績合格證書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核發) 或免經職前研習證明、職章、鋼印之印鑑及簽名式一式十二份、公證文書編號字別 (○○院民公 (認) ○號) 等文件是否齊備。

(四) 擬設事務所地址及使用權利之證明 (例如所有權狀、租賃契約書、使用借貸契約書、使用同意書等) ;事務所地址是否位於所屬法院轄區以及司法院指定設事務所地區內;必要時得派員前往查證,民間公證人不得拒絕。

(五) 加入公證人公會之證明。但律師經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之民間公證人,如未加入地區公證人公會為會員或贊助會員者,免繳驗。 (本項文件於地區公證人公會成立前暫免繳驗,但應於地區公證人公會成立後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註銷其登錄)

(六) 已參加責任保險及繳保費之證明。 (本項文件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開辦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業務前,暫免繳驗,但應於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業務開辦後一個月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者,註銷其登錄)

(七) 現職人員或公務員聲請者,須檢附離職證明文件;律師聲請登錄為辦理公、認證之民間公證人者,須檢附註銷各區律師登錄之證明;必要得向有關單位查證。

(八) 檢附載明聲請人姓名、通訊地址以便寄還聲請證明文件之單掛號回郵信封一個。

(九) 聲請登錄者有無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所定情事,以及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或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二七 民間公證人聲請登錄同時聲請設立事務所者,除有第二十九點情形外,於陳報登錄名冊時併報司法院備查,無須先經司法院許可。

二八 受理民間公證人設立或遷移事務所之聲請,應審查下列事項;層轉司法院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設立或遷移事務所聲請書;聲請設立聯合事務所者,應記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公證人。

(二) 民間公證人證書、司法院核准轉屬其他法院或准改設事務所地區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擬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三○ 受理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之聲請,應審核下列事項並函復之:

(一) 聲請書。

(二) 聘僱契約書影本。 (應記載聘僱之民間公證人姓名、所屬法院、事務所所址、助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工作內容及聘僱期間) 。

(三) 助理人身分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譯本;境外發給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證明)三六 各界對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所提質疑或函詢,由其所屬之地方法院比照一般人民陳訴案件自行處理;必要時得報請高等法院或層報司法院備查。

民間公證人函請釋示事項,由所屬之地方法院主稿函復,並報請高等法院層轉司法院備查;必要時得將擬復意見層報司法院核備後函復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三字第 09300294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2 日發布,要旨:修正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修正條文及附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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