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96 年度受理地方法院之民間公證人遴選聲請相關事項
主旨
96 年度受理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等轄區之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並得執行律師業務)遴選聲請相關事項。 依 據:88 年 4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公證法及 95 年 5 月 9 日修正發布之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公告事項:一、聲請資格: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積極資格,且無不得遴任情事之一者。 (一)積極資格(公證法第 25 條): 1、經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2、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者。 3、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 4、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不包括經檢覈取得律師資格者),並執行律師業務 3 年(聲請時已滿 3 年)以上者。 (二)不得遴任情事(公證法第 26 條): 1、年滿 70 歲者。 2、曾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 5、曾依公證法免職或受撤職處分者。 6、曾受律師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7、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8、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9、因身體或精神障礙致不能勝任其職務者。 二、接受聲請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10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聲請方式:一律通訊報名(請寄本院民事廳第三科)。 四、應檢附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先繳驗影本,必要時再通知繳驗正本):(一)聲請書及簡歷表(如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近 2 吋半身脫帽照片 2 張(1 張粘貼聲請書,1 張浮貼)。(四)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如附件二,私立醫院及各地方衛生所檢查者不予採用)。 (五)相關證明文件: 1、經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者: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證辯護人或法院公證人,經銓敘合格者:銓敘合格之銓敘部函影本。 3、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曾任民間公證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4、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 3 年以上者: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執行律師職務 3 年以上之登錄證明文件及加入律師公會證明文件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同時聲請核定通曉外國語文應備之證明文件等)。 五、本次遴任並指定之民間公證人設事務所地區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等轄區。另遴任民間公證人採積分評比方式,以聲請者積分排序,依序指定至志願設事務所地區,如採計之積分相同時,則依序以(1) 外文能力(2) 年資(3) 學歷評比,定遴選指定優先順序,如遇同積分且各項評比結果仍相同,則一併遴選指定該設事務所地區,評比標準如附件三,聲請者請依所具資格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俾利作業。 六、審查及遴選事項,由本院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辦理;審查合格者,除免經職前研習者外,應依本院通知按期參加職前研習;無故未按期參加或有其他視為研習成績不合格情事者,不予遴任。職前研習、遴任、登錄、職務執行或其他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經本院遴任為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並得執行律師業務之民間公證人,一年內不得聲請遷移事務所至旨揭三法院轄區以外地區;前開期間屆滿如聲請遷移至旨揭三法院轄區以外者,因地理環境因素不復存在,其執行職務限於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 八、其他事項:聲請書及簡歷表、體格檢查表請參閱本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業務宣導區/公證業務專區/民間公證人相關表格)所附格式,自行以 A4 紙張用電腦依式製作填寫或附回郵信封洽本院民事廳第三科索取(地址:臺北巿 10048 重慶南路 1 段124 號,洽詢電話:02-23618577 轉 233、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