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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300201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修正名稱為「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

主旨

修正「法院遠距訊問試辦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為擴大法院刑事遠距訊問作業之適用範圍,以符合法院實務運作需求,爰修正旨揭要點,以提升審判效率。

二、檢附「法院遠距訊問試辦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一份供參。

附件

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院台資一字第三一七六四號函頒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院台資一字第一五一七三號函修正九十三年八月四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930020123號函修正,原名稱「法院遠距訊問試辦作業要點」並修正為「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

一、為擴大法院刑事遠距訊問作業之適用範圍,便利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規定之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提升審判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證人、鑑定人之遠距訊問,適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二、本要點所稱遠距訊問,指對未到庭之刑事案件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外之其他訴訟關係人,利用法庭與其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

三、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

(二) 對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

(三) 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

(四) 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

(五) 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

(六) 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

四、依本要點辦理之刑事遠距訊問,除本要點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之規定。

五、本要點於法院辦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準用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300201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發布,要旨:修正名稱為「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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