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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6001539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應予減刑之假釋中受刑人之數罪併罰之數罪處理方式

主旨

檢送法務部函請各級檢察署,就監獄報送應予減刑之假釋中受刑人,所犯係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應妥適處理乙案,請轉貴院庭長、法官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 96 年 7 月 20 日法檢決字第 0960802753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乙份供參。

二、本院 96 年 6 月 27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0960012871 號函送「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諒達。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法務部、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人事處、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會計處(均含附件)

附件

法務部 函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20 日法檢決字第 0960802753 號

主旨

請轉知所屬各級檢察署,就監獄報送應予減刑之假釋中受刑人,所犯係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應依說明妥適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故假釋中之受刑人,所犯係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罪,應視為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檢察官逕以該罪減得之刑,與其他合於數罪併罰之罪,向該管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監所函請辦理減刑部分,逕予簽結。「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第 2 項後段「檢察官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中「減刑並」3 字係贅文。

二、本部 96 年 6 月 20 日法檢字第 0960802226 號函函頒「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應予補充說明。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轉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本部矯正司、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6001539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發布,要旨:應予減刑之假釋中受刑人之數罪併罰之數罪處理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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