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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二字第 09300264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修正冤獄賠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二點

全文內容

冤獄賠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九一) 院台廳刑一字第○七一四九號函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院台廳刑二字第○九三○○二六四五八號函修正第一點 為使冤獄賠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二項行使求償權之規定有作業之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各一、二審法院均應設「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求償審查委員會) ,審查該院冤獄賠償事件之求償事宜。但法官員額不滿十人者,得與其他法院合併設立。

第三點 求償審查委員會除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另由法官互選代表三人組成之,法官人數逾十人者,每逾十人,增加代表一人,零數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委員包括院長在內,至多不得逾九人。

第四點 求償審查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擔任委員之法官辭職或調離該院時,由得票在後之法官依次遞補之,期間至該屆任滿為止。

第五點 造成冤獄賠償之人員經依「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違法或濫行羈押、收容、留置人犯造成冤獄賠償疏失人員懲處要點」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予以懲處者,該法院人事單位應即通知文書單位簽請院長,召集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是否行使求償權及其求償之範圍。

第六點 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時,得調閱相關之案卷及評議簿等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書記官長、人事、會計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或到場說明。被求償者亦得提出書面或請求到場說明。

第七點 求償審查委員會開會時,由院長擔任主席,其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第八點 求償審查委員為被求償者,於該審查會議,應自行迴避。

第九點 審查時應本於審慎之態度,就造成冤獄賠償之人員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因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妥為查明,以決定是否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行使求償權之規定。

第十點 求償審查委員會議決毋庸求償者,應將該決議層報司法院核備。第十一點 求償審查委員會議決應予求償者,由該院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先與被求償者協商,並得酌情許其於合理期限內分期給付,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

(二) 協商不成立者,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並注意參酌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時效期間。

第十二點 求償之範圍以支付賠償之金額為限,並得請求自支付時起至償還時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第十三點 冤獄賠償事件之被求償者有數人時,依其人數平均負擔。但其負責事由有輕重程度差異時,得酌量情形按比例負擔之。

第十四點 求償範圍得依被求償者之過失程度酌減之。

第十五點 本要點有關之幕僚作業,由各該法院之文書單位負責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刑二字第 09300264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6 日發布,要旨:修正冤獄賠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二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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