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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二字第 0960016360 號
要旨
法院辦理感訓執行案件分案執行後,因他罪受刑之執行而其刑期超過 3年者,請依說明儘速辦理報結
主旨
法院辦理感訓執行案件分案執行後,因他罪受刑之執行而其刑期超過 3年者,請依說明所示,儘速辦理報結,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 96 年 8 月 1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5409 號函諒達。
二、按感訓執行案件分案執行後,因他罪受刑之執行而其刑期超過 3 年者,報結之,新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82點第 6 款第 3 目後段定有明文。各法院受理旨揭案件,如符合上開規定者,請依照下列說明儘速辦理報結。
三、旨揭案件之報結,應採下列配套措施:
(一)承辦股應先行確認受處分人因他罪在監所服刑,並函請監所於人犯執行完畢前,通知出監所之時間,以便法院接續執行感訓處分,並檢具相關資料簽請法院院長核准後報結。
(二)案件報結,應同時另分「他調」字別案件,由原承辦股每 6 個月調查 1 次受處分人有無於 3 年內得接續執行感訓處分之情形,並隨時與監所保持聯繫,確定受處分人在監執行得以接續執行。
(三)上開感訓處分執行案件卷宗由原承辦股保管,列入移交,並列業務視導檢查項目,俾對該案件進行有效管考。
(四)分「他調」案件進行調查時,如發現受處分人於 3 年內得接續執行感訓處分時,則「他調」案應予簽結,並將原感訓執行案卷重新分案執行,至於簽結之「他調」案卷宗則併入原感訓執行卷處理。如「感訓處分自裁定確定之日,逾 3 年未開始執行者」,則應於滿 3 年後,將該「他調」案簽結,併入原感訓執行案卷宗歸檔。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統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