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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市府法秘字第 7373 號
要旨
修正「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及「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主旨
轉頒修正「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九條及「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四十八條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司法院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九十) 院台廳行一字第○四九七八號函辦理。
二 檢附「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九條及「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四十八條條文乙份。
附件 一: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九條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 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 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 長官交辦事項。
四 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所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調至最高行政法院協助法官辦事之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辦事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受其協助之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附件 二: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四十八條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 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 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 長官交辦事項。
四 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所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調至高等行政法院協助法官辦事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辦事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受其協助之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