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內字第 6087 號
要旨
耕地承領人將耕地以雇工耕作為主體,除自耕部分外以出租論
全文內容
「按不自任耕作或雖自任耕作而以雇工耕作為主體者,其耕地除自耕部份外以出租論,於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項解釋出租性質之條文,就法理言,承領農戶當無例外。本案耕地承領人果將承領耕地以雇工耕作為主體,依前開說明似可視為出租,惟該承領人若因有不能自耕之情形,如遷徙、轉業及喪失耕作能力等情事,政府應准其申請予以收回另行放領,並將其所繳地價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