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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內字第 60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

要旨

耕地承領人將耕地以雇工耕作為主體,除自耕部分外以出租論

全文內容

「按不自任耕作或雖自任耕作而以雇工耕作為主體者,其耕地除自耕部份外以出租論,於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項解釋出租性質之條文,就法理言,承領農戶當無例外。本案耕地承領人果將承領耕地以雇工耕作為主體,依前開說明似可視為出租,惟該承領人若因有不能自耕之情形,如遷徙、轉業及喪失耕作能力等情事,政府應准其申請予以收回另行放領,並將其所繳地價發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內字第 6087 號由司法院發布,要旨:耕地承領人將耕地以雇工耕作為主體,除自耕部分外以出租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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