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內字第 6154 號
要旨
政府依法收回放領之耕地,在未重行放領前,由縣市政府管理收益,並負擔費用
全文內容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收回之耕地,仍應依法另行放領,在未放領以前,該項收回之耕地,暫由縣市政府管理收益,管理機關除負責繳納田賦及其他費用外,其收益餘數並應解繳保證基金委員會,作為災歉保證基金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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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依法收回放領之耕地,在未重行放領前,由縣市政府管理收益,並負擔費用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收回之耕地,仍應依法另行放領,在未放領以前,該項收回之耕地,暫由縣市政府管理收益,管理機關除負責繳納田賦及其他費用外,其收益餘數並應解繳保證基金委員會,作為災歉保證基金之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