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內字第 61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

要旨

政府依法收回放領之耕地,在未重行放領前,由縣市政府管理收益,並負擔費用

全文內容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收回之耕地,仍應依法另行放領,在未放領以前,該項收回之耕地,暫由縣市政府管理收益,管理機關除負責繳納田賦及其他費用外,其收益餘數並應解繳保證基金委員會,作為災歉保證基金之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內字第 6154 號由司法院發布,要旨:政府依法收回放領之耕地,在未重行放領前,由縣市政府管理收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