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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令刑(三)字第 18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查李某古某鄭某等共同殺人罪既經終審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其羈押日數,依法并不發生抵折問題。且各該被告在偵查中之羈押,原為執行另案刑期之一部,更無折算刑期之可言。故各該被告之刑期均應於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全文內容

查李某古某鄭某等共同殺人罪既經終審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其羈押日數,依法并不發生抵折問題。且各該被告在偵查中之羈押,原為執行另案刑期之一部,更無折算刑期之可言。故各該被告之刑期均應於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令刑(三)字第 18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04 月 07 日發布,要旨:查李某古某鄭某等共同殺人罪既經終審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其羈押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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