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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內字第 1251 號
要旨
承領耕地未繳清地價前,經法院調解將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不能認為有效
全文內容
「查耕地承領人在地價未繳清以前不得移轉,違反此項規定者,其耕地所有權之移轉為無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八條已有明定。本案耕地承領人林○○在地價未繳清以前,經法院調解成立,將承領耕地給與其離婚之妻,此項調解內容,實包涵贈與契約在內,而贈與行為不能謂非移轉,徵諸上開說明,此項調解似難認為有效,從而當事人即不能執此無實質上效力之調解筆錄,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