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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內字第 14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

要旨

交換耕作屬轉租性質

全文內容

查承領人將耕地與他人交換使用,除雙方均願提前繳清地價,辦理所有權交換移轉登記外,否則此項行為既經前地政署解釋認為:『交換耕種實屬轉租性質』有案,似惟有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內字第 1458 號由司法院發布,要旨:交換耕作屬轉租性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