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內字第 2944 號
要旨
出典耕地以出租論,政府可收回其放領之耕地
全文內容
查典係物權,而租賃僅生債之關係,兩者固有區別:惟以就他人之物有使用收益之權而給付相當代價之觀點視之,其性質實相近似,且出典耕地較諸出租其情形更為嚴重,似可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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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典耕地以出租論,政府可收回其放領之耕地
查典係物權,而租賃僅生債之關係,兩者固有區別:惟以就他人之物有使用收益之權而給付相當代價之觀點視之,其性質實相近似,且出典耕地較諸出租其情形更為嚴重,似可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