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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內字第 294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

要旨

出典耕地以出租論,政府可收回其放領之耕地

全文內容

查典係物權,而租賃僅生債之關係,兩者固有區別:惟以就他人之物有使用收益之權而給付相當代價之觀點視之,其性質實相近似,且出典耕地較諸出租其情形更為嚴重,似可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內字第 2944 號由司法院發布,要旨:出典耕地以出租論,政府可收回其放領之耕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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