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令民字第 1709 號
要旨
依據公司法第 23 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全文內容
按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法 (舊) 第廿三條定有明文。公司負責人如違反是項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既不能認為公司之行為,即於公司不生效力。原判決認為此項保證,並非當然有效,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可向其負責人請求賠償云云,未免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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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公司法第 23 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按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法 (舊) 第廿三條定有明文。公司負責人如違反是項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既不能認為公司之行為,即於公司不生效力。原判決認為此項保證,並非當然有效,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可向其負責人請求賠償云云,未免誤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