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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令民字第 21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結婚公證書應記載事項

全文內容

各法院公證人就當事人之結婚作成公證書時,如其結婚係夫入贅妻家者,可於結婚公證書內「結婚人」欄夫之姓名下加註「贅夫」二字,以資辨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令民字第 21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05 月 02 日發布,要旨:結婚公證書應記載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