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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函刑字第 9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查新台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業經司法院四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大法官會議釋示第六十三號解釋有案,因之各法院關於偽造以及行使偽造以及行使偽造變造新台幣之案件,均應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論科。

註:台灣銀行發行之新台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 (釋九九)

全文內容

查新台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業經司法院四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大法官會議釋示第六十三號解釋有案,因之各法院關於偽造以及行使偽造以及行使偽造變造新台幣之案件,均應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論科。

註:台灣銀行發行之新台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 (釋九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函刑字第 9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02 月 27 日發布,要旨:查新台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業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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