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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刑(五)字第 51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以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諭知科刑或免刑之判決為限,觀該條規定甚明,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起訴之案件,經法院調查結果認為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乃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者,如經合法告訴,自可適用上開條文變更起訴法條為科刑判決,如未經合法告訴,則於判決理由欄敘明其理由後,可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諭知不受理,無引用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餘地,亦不應就殺人未遂部分諭知無罪。

全文內容

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以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諭知科刑或免刑之判決為限,觀該條規定甚明,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起訴之案件,經法院調查結果認為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乃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者,如經合法告訴,自可適用上開條文變更起訴法條為科刑判決,如未經合法告訴,則於判決理由欄敘明其理由後,可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諭知不受理,無引用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餘地,亦不應就殺人未遂部分諭知無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令刑(五)字第 51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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