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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函刑(五)字第 49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查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妨害電話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妨害電話之意思,方為相當。電話機加裝消毒器如意在消毒,非存心妨害電話可比,縱有減低音量等情形,似可由電訊機關通知用戶免用,尚難令負上開刑事責任。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妨害電話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妨害電話之意思,方為相當。電話機加裝消毒器如意在消毒,非存心妨害電話可比,縱有減低音量等情形,似可由電訊機關通知用戶免用,尚難令負上開刑事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函刑(五)字第 49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09 月 21 日發布,要旨:查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妨害電話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妨害電話之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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