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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內字第 70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承領耕地於地價繳清後得移轉為建築用

全文內容

「查承領耕地於地價繳清後得移轉為建築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八條已有明定,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地價提前繳付獎勵辦法對於繳清地價之承領耕地核准移轉為建築用後,承受人不為核定之使用或申請再移轉時並無禁止之規定,是項土地承受人仍以建築物為目的而買受時,法律尚無不准移轉之明文。復查鈞院台 (45) 內字第四四七七號令規定未繳清地價之放領耕地,於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地價提前繳付獎勵辦法未公布前申請繳清地價案件,特准其辦理移轉登記一節,原屬權宜補救措施,如承受人於移轉手續完成後一年內尚不開始建築而將土地轉售圖利時,此顯與院令准予辦理移轉登記變更使用之原意不符,自未便任由承受人坐享漁利,是以仍規定予以征收放領,以防投機取巧,冀能貫徹土地政策之推行。準此以觀,凡依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地價提前繳付將勵辦法核准提前繳清地價之承領耕地,移轉為建築用後,縱再有移轉,參照上開說明,以未便援引鈞院台 (45) 內字第四四七七號令及台(51) 內字第二○七九號令再予征收放領。本案台南縣民楊○○如確係依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地價提前繳付獎勵辦法規定購得放領耕地為建築用,該民縱未於移轉後一年內建築,而再行申請移轉他人,揆諸以上所述說明,似亦難援引上開院令再予征收放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內字第 70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11 月 08 日發布,要旨:承領耕地於地價繳清後得移轉為建築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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