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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財稅法發字第 61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以現金以外固定資產向國外投資,非本法所稱之財產交易行為

全文內容

本案業經本部邀集司法行政部等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營利事業以現金以外固定資產折價作為股本投資,不應視為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之財產交易行為,加以課稅。本案新生製麻廠股份有限公司等兩家,係奉准以固定資產向國外投資,其估價所生之差額,亦不屬同法第八條第七款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不應加以課稅』等語,紀錄在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財稅法發字第 61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以現金以外固定資產向國外投資,非本法所稱之財產交易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