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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令監字第 6553 號
要旨
查受刑人林某某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業經假釋,且期滿未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在案,則其假釋之效力並不因裁定執行刑而及於後發覺之偽造貨幣罪,後罪如認為已合於假釋之規定仍須再行呈報核辦。
全文內容
查受刑人林某某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業經假釋,且期滿未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在案,則其假釋之效力並不因裁定執行刑而及於後發覺之偽造貨幣罪,後罪如認為已合於假釋之規定仍須再行呈報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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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受刑人林某某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業經假釋,且期滿未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在案,則其假釋之效力並不因裁定執行刑而及於後發覺之偽造貨幣罪,後罪如認為已合於假釋之規定仍須再行呈報核辦。
查受刑人林某某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業經假釋,且期滿未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在案,則其假釋之效力並不因裁定執行刑而及於後發覺之偽造貨幣罪,後罪如認為已合於假釋之規定仍須再行呈報核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