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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函參字第 42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搜求證據,探究案情。本件所揭律師受理委託事件後,申請查抄筆錄一節,依行政院令釋示自屬受詢機關之桃園縣政府主管範圍。至有無損及他人合法權益之處,似應由受詢機關,就其筆錄內容自行裁量。

全文內容

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搜求證據,探究案情。本件所揭律師受理委託事件後,申請查抄筆錄一節,依行政院令釋示自屬受詢機關之桃園縣政府主管範圍。至有無損及他人合法權益之處,似應由受詢機關,就其筆錄內容自行裁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函參字第 42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08 月 12 日發布,要旨: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搜求證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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