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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電刑(五)字第 63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一條規定:「執行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法行之。」關於感化教育學生出院辦法,如屬竊盜犯贓物犯,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既有特別規定,自應依該條例第六條辦理,其非依該條例宣告保安處分,且法律別無規定者,均應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處理。

全文內容

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一條規定:「執行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法行之。」關於感化教育學生出院辦法,如屬竊盜犯贓物犯,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既有特別規定,自應依該條例第六條辦理,其非依該條例宣告保安處分,且法律別無規定者,均應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電刑(五)字第 63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要旨: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一條規定:「執行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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