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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刑(二)字第 183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查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依司法院三十六年院解字第三三六二號解釋,主刑宣告緩刑,其效力當然及於從刑,因而被判褫奪公權而經宣告緩刑者,緩刑期內,主刑尚未執行,褫奪公權之期間,自屬無從起算,又依同年院解字第三五一九號解釋,在緩刑期內不得撤銷公權資格,故緩刑期內行使公權不受影響。至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依司法院三十七院解字第三九三○號解釋:褫奪公權之宣告亦失其效力,則褫奪公權既失其存在,自無計算其期間之可言。惟在緩刑期間屆滿前撤銷緩刑之宣告者,但須執行裁判所宣告之刑,褫奪公權之期間,依法應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至法院判決主文僅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所謂預定之起訖日期。

全文內容

查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依司法院三十六年院解字第三三六二號解釋,主刑宣告緩刑,其效力當然及於從刑,因而被判褫奪公權而經宣告緩刑者,緩刑期內,主刑尚未執行,褫奪公權之期間,自屬無從起算,又依同年院解字第三五一九號解釋,在緩刑期內不得撤銷公權資格,故緩刑期內行使公權不受影響。至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依司法院三十七院解字第三九三○號解釋:褫奪公權之宣告亦失其效力,則褫奪公權既失其存在,自無計算其期間之可言。惟在緩刑期間屆滿前撤銷緩刑之宣告者,但須執行裁判所宣告之刑,褫奪公權之期間,依法應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至法院判決主文僅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所謂預定之起訖日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刑(二)字第 183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查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依司法院三十六年院解字第三三六二號解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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